银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审慎介入周期性行业及跨行业的境外并购项目,强化反洗钱、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对能源资源、农林牧渔、重大基础设施及工程承包领域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要给予特别关注,同时要求银行业做好境外机构布设中长期规划。
近年来我国企业与金融机构走出去战略持续实施,国际产能合作稳步推进,深度和广度不断提升,但同时相关风险和问题也日益显现。《指导意见》针对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关键问题、薄弱环节和突出风险,提出一系列具体监管要求,主要侧重于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用风险、国别风险、合规风险、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
其中,《指导意见》从完善授权授信、防范重点领域风险等多个方面对银行业跨境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进行了指导,要求积极防范跨境并购贷款、跨境担保等领域业务风险。
在开展跨境并购贷款业务方面,要求银行业综合考虑并购方的资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稳健性、自筹资本金充足情况,并购标的的市场前景、国别风险、并购协同效应等因素,充分考虑并购过程中的交易操作风险和业务整合风险,审慎介入周期性行业及跨行业的境外并购项目。
在开展内保外贷等跨境担保业务方面,要求银行应加强融资第一还款来源分析,审慎评估借款及担保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严格遵守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要加强国别风险管理,要求银行业应完善国别风险限额管理信息系统,夯实业务数据基础,合理设定并细化覆盖表内外项目的国别风险限额,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当特定国家或地区风险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应提高评估和调整频率。
《指导意见》也强调了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地位,明确要强化反洗钱、反恐融资合规管理,提及要及时录入、更新制裁名单,对借款人、汇款人、借款及收款单位的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受制裁的情况进行动态审查。加强反洗钱系统的开发和维护,满足反洗钱工作数据采集、筛选、分析和报告的电子化需求,加强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履行资金冻结、向监管部门报告等义务。
针对我国银行业对于境外业务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薄弱问题,《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实施环境和社会风险全流程管理,维护当地民众权益,在提供项目融资及贸易融资时,尤其要对能源资源、农林牧渔、重大基础设施及工程承包领域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给予特别关注,必要时可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向合格、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咨询,同时要加强与商务部、发改委等部门及驻外使领馆的信息沟通,对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的境外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指导意见》还要求银行业做好境外机构布设的中长期规划,重点在走出去企业相对集中、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需求或潜在需求较大的区域完善布局,合理选择代表处、分行、子行或子公司等形式,同时也可通过发展代理行和战略合作伙伴、加强与当地同业合作等方式,扩大服务半径。自身开展跨境并购时,应客观评估自身跨境管理能力和资源调配能力,深入了解目标市场环境,审慎分析并购可行性和交易可操作性。
《指导意见》还要求中银协做好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企业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等情况,建立境外投资合作企业黑名单制度。
据了解,近年来银监会积极支持中资银行提高跨境金融服务能力,截至目前,中资行在境外设立了超过200家一级分支机构,共有9家中资行在“一带一路”沿线26个国家设立了62家一级分支机构。在监管合作方面,银监会已与67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或合作协议,在64个“一带一路”国家中,银监会已与27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MOU或合作换文。 (来源:上海证券报)